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抗癌协会癌症患者康复俱乐部(以下简称康复俱乐部)管理,根据湖南省抗癌协会《章程》,结合康复俱乐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癌症患者康复俱乐部是湖南省抗癌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 第三条 康复俱乐部活动依照《湖南省抗癌协会章程》的规定,为癌症康复事业奉献的非营利性的二级机构。
第二章 康复俱乐部职责、工作制度 第四条 康复俱乐部职责
(一)为癌症患者做好科普、咨询及病种康复指导服务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普及防癌抗癌知识; (二)开展科学健康、形式多样的体能锻炼,总结推广有效的体能锻炼方法,反对邪教,反对伪科学和各种迷信; (三)不断总结癌症康复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开展与国内外癌症康复组织间的联系、合作和交流; (四)加强对志愿者服务队的管理和建设; (五)通过各种正常途径,积极反映癌症患者的实际困难和正当诉求,争取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国内外人士对癌症患者的关心和支持; (六)更好地为癌症患者服务,发展癌症康复事业。 第五条 康复俱乐部工作制度
(一)根据湖南省抗癌协会总体规划和康复俱乐部职责,制定康复俱乐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二)应于每年向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活动计划、本年度的工作总结。 (三)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湖南省抗癌协会报告。 (四)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须事先报告湖南省抗癌协会,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五)各类活动事先要向湖南省抗癌协会备案,未备案的活动协会一律不承认。活动结束后应向协会递交活动通知和议程、财务预决算、活动照片、视频资料等。 (六)报备康复俱乐部人员和组织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备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章 康复俱乐部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康复俱乐部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从事癌症患者康复专业的学术队伍。 (二)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省内外学术的能力。 (三)具备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能力。 (四)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办公住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承认本团体《章程》,服从本团体领导,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康复俱乐部申报程序为:发起人申请、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审核、专家论证、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湖南省科协备案。 (一)申请成立新的康复俱乐部必须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由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湖南省抗癌协会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 (二)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受理康复俱乐部的申请,进行程序、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康复俱乐部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同时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三)康复俱乐部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经湖南省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康复俱乐部申请表、主任委员登记表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要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五)湖南省抗癌协会发文批准康复俱乐部成立,凭此文刻制印章。 (六)康复俱乐部获准成立后一年内,由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与康复俱乐部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康复俱乐部成立资格。 第八条 名称、住所、负责人变更程序 康复俱乐部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或负责人时,由康复俱乐部全委会讨论通过,并向湖南省抗癌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注销 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不遵守本团体《章程》和不执行本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推荐患者使用保健药品、器材等的,存在为企业宣传促销的行为,限期整改或重组。整改无效、无重组意义、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予以注销,协会下发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印章。 第四章 康复俱乐部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康复俱乐部的组成 (一) 康复俱乐部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4-6名。 (二) 康复俱乐部一般由30-50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三) 康复俱乐部的会员90-150名。 (四) 康复俱乐部的志愿者50-200名。 第十一条 委员条件 (一)必须为湖南省抗癌协会会员。 (二)从事癌症康复、心理咨询、肿瘤营养等方面的医疗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中级职称以上。 (三)热爱康复治疗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调、组织能力。 (四)康复俱乐部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0岁。新委员年龄不超过56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十二条 康复俱乐部委员人选,由筹备组征求抗癌协会相关团体会员单位和市抗癌协会意见基础上集体讨论提名,报湖南省抗癌协会批准。常委以上人选提交康复俱乐部第一届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康复俱乐部换届 第十三条 康复俱乐部届期四年,应按期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须由常务委员会提前6个月向湖南省抗癌协会提出延期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换届程序 (一) 康复俱乐部任期届满前6个月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向康复俱乐部下达换届通知,并根据新一届康复俱乐部组成要求及任职条件在全体委员中进行通讯预选,预选内容为:提出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委员分配意向和建议名单;征求对下届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意见。 (二)由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主持召开由本届康复俱乐部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的换届筹备会: 1、审议预选结果,根据预选情况提出保留委员建议名单和新增委员名额,新增委员由相关市抗癌协会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2、依据湖南省抗癌协会的有关规定和预选结果,讨论并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和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3、确定本届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全体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办公室主持召开本届康复俱乐部常务委员会会议: 1、审议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2、审议并投票表决筹委会提出的新一届常委会组成建议名单(差额或等额); 3、向湖南省抗癌协会提交换届申请和新一届常委会候选人名单,办公室审核批复。 (四)召开新一届康复俱乐部全体会议,宣读湖南省抗癌协会关于换届的批复,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五)选举结果报湖南省抗癌协会备案,协会以公示形式将新一届委员会名单公布,同时报湖南省科协备案。 (六)新任主任委员参加湖南省抗癌协会组织的“康复俱乐部主任委员就职培训”,签订任职承诺书。 第十五条 换届选举有关要求 (一)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3。 (二)常务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至多4名常务委员。 (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从常务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出自同一法人单位最多不能超过2人。 (四)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当选现任主任委员时年龄不超过60岁,不得同时兼任本协会或相关学会二级机构主任委员职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五)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自然为下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届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届主任委员。 (六) 康复俱乐部设秘书1-2名。秘书由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常委会审议批准。 (七)凡是不出席换届选举会议的康复俱乐部委员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假批准者例外)。
(八) 康复俱乐部两年内不以本委员会名义开展学术、科普活动的,经办公室审核,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整改或按程序调整主任委员。 (九)卸任的上届前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均任期一届。 (十) 康复俱乐部委员由湖南省抗癌协会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康复俱乐部公章由主任委员保管,或经主任委员授权后可由秘书保管,公章使用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并登记。 第六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条件 凡从事肿瘤相关专业的医务工作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抗癌协会会员,经批准成为会员。 第十八条 入会手续 申请成为会员者,由两名会员介绍,填写《中国抗癌协会专业会员申请表》,经工作单位审查,康复俱乐部推荐,报办公室审查批准成为会员。会员统一编码登记,由中国抗癌协会会员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会员证书。会员可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权利 (一)在康复俱乐部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康复俱乐部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三)享受参加协会和康复俱乐部组织的国内学术会议会员注册优惠,并可优先选派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四)优先在协会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享受协会最新科技信息和资料。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 (四)会员不收取会费。 (五)为发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款及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上未参加康复俱乐部各项业务活动。 (二)违反国家法规或协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章 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能参加康复活动; (三)癌症康复患者,身体健康,70周岁以下; (四)志愿为癌症康复事业奉献的癌症康复患者。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康复俱乐部常委员会审核同意,交协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参加志愿者活动; (二)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者服务组织;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志愿服务活动给予交通、用餐等补贴;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涉及宣传、销售行为,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推销或推荐任何保健品、保健器材等; (六)志愿者服务期间若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服务就医;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活动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康复俱乐部应收集、整理、保管本康复俱乐部的学术、科普等活动资料,一套上交湖南省抗癌协会、一套本康复俱乐部存档。 第二十八条 康复俱乐部换届时必须做好公章、固定资产、学术资料、工作档案、网络数据及财务账目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康复俱乐部的经费来自社会资助、赞助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等。本经费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条 康复俱乐部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接受湖南省抗癌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康复俱乐部的财务由湖南省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 第九章 挂靠单位 第三十二条 康复俱乐部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康复俱乐部的工作,为康复俱乐部提供专用办公场所。办公室应配备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办公通讯设施。 (二)为康复俱乐部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康复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学术、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康复俱乐部挂靠单位实行审批制。康复俱乐部和拟挂靠单位共同申请,经抗癌协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湖南省科协备案登记。不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不能申请成为康复俱乐部的挂靠单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经2022年8月湖南省抗癌协会第九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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