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监督及处理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工作,保证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肿瘤医学领域科学技术高峰,促进肿瘤医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肿瘤医学科学的发展,为肿瘤医学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在湖南省内享有依法开展肿瘤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及编辑、整理、印制汇编、光盘的权利,未经湖南省抗癌协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宣传活动,包括获奖项目在内,也不得以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名义作广告宣传。
第六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授予我省肿瘤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在肿瘤医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从事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单位不得作为获奖者。
第七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和已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以及著作、软科学的项目,不得推荐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
第八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工作。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为协会奖励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20 项。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奖励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肿瘤医学研究领域、临床应用、技术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省医 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十一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授奖等级,根据推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难度很大,技术先进,居国内先进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突出,对肿瘤医学领域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技术先进,居省内领先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对肿瘤医学领域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肿瘤医学科学和技术方面有所创新,难度较大,技术先进,居省内先进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明显,对肿瘤医学领域有推动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设立科技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奖的审定工作。组长 1 人,由协会理事长担任,副组长 3-4 人,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成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设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5 年。
第十五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对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指导和决策性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2 人,委员若干人。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奖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将由协会办公室负责提交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推荐单位,包括: (一)湖南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 (二)市抗癌协会; (三)肿瘤医疗、研究机构及相关高等院校; (四)肿瘤领域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五)人民解放军、武警所属医疗单位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推荐书》,推荐科技奖前,需经推荐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附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单位意见,推荐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推荐材料统一报送湖南省抗癌协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推荐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部分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科学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要经过鉴定或验收;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应处理完毕; (四)反映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 5 篇,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 (五)应附有省部级检索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书; (六)涉及实验动物的,应提供医学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合格证明; (七)应提供应用单位证明材料,且应用一年以上; (八)新药研究项目,需提供临床研发批准文件或新药证书;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本科技奖励: (一)未阐明医学意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品种及变种株; (二)违反伦理学原则的; (三)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四)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如当年同时推荐了国家科技奖和中华医学科技奖,在其公布获奖后,将自动终止在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评审程序。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协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 (二)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协会办公室将按奖励类别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审工作可以以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 (三)公布:初评结果在湖南省抗癌协会网站公布,向社会征求异议,时间期限为一个月。
(四)终评: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初评通过项目,采取会议答辩的方法进行终评。 (五)审定: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励领导小组对科技奖的终评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授奖项目数额。 第二十二条 评审原则 (一)遵循依法运行、规范管理的科学评审原则,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每一年评审一次。 (二)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项目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同一推荐单位的评审委员,不参加本单位推荐项目的评审。 (三)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推荐项目的评审情况应保守秘密。 (四)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中如获的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五)对于不接受终评结果的项目,四年内不得重新推荐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提前退出评审程序的推荐项目,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准后退出。
第二十三条 评审表决规则 (一)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以上的评审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三)科技奖一等奖应由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应由参加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六章 异议监督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完成人或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以真实署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项目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八条 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进入终评。 第二十九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尚未授奖的,由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已经授奖的,由湖南省抗癌协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的,由湖南省抗癌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加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违反评审规定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二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经湖南省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由湖南省抗癌协会举行颁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奖金由湖南省抗癌协会列支。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授奖。 (一)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 3 项,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 4 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10 人;奖金额度:20000 元。 (二)二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 5 项,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 3 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8 人;奖金额度:5000 元。 (三)三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 7 项,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 2 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 5 人;奖金额度:2000 元。
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抗癌协会科技奖获奖项目将在湖南省抗癌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并由湖南省抗癌协会适时召开颁奖大会进行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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